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55號
CHDV,107,重訴,55,201908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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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原   告 建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通裁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陳畇安 

被   告 建威紡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國城 


追加被告  黃順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將補提言詞辯論狀繕本補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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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威紡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