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22號
CHDV,107,重訴,122,2019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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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原   告 謝斐淑 
      謝斐麗 
      謝富琦 
      謝斐琴 
      薛秀冉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懿瀛律師
被   告 謝寶彩 
      譚小屏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謝總明 

被   告 謝玉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越珍 
被   告 謝玉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美玲 
被   告 謝美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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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