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原 告 謝斐淑
謝斐麗
謝富琦
謝斐琴
薛秀冉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懿瀛律師
被 告 謝寶彩
譚小屏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謝總明
被 告 謝玉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越珍
被 告 謝玉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美玲
被 告 謝美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