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山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林塑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2,9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