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936號
CHDV,107,訴,936,2019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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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山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林塑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2,9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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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林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