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國禎
林王阿欵
梁王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國坤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8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1,520元(計算式:A部
分占用面積186㎡*4620元/㎡+B部分占用面積310㎡*4620元/㎡=
2,291,520元),應徵裁判費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