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
原 告 蔡黃熟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惠娟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查本件分割
遺產部分,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如附表所示共新臺幣(下同)10
,715,980元(土地部分按起訴當年即民國107年公告土地現值計
算),按原告應繼分比例5分之1計算為2,143,196元。另原告請
求被告蔡日菊給付471,569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14,7
65元(2,143,196元+471,5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
,原告僅繳納22,582元,尚欠4,356元未繳。爰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姚怡蕙
附表:
1.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6,318,000元(2340平方公尺
×2,700元)。
2.彰化縣○○鎮○○段00地號土地1,529,991元(1799.99平方公
尺×3,400元×1/4)。
3.彰化縣○○鎮○○段00地號土地220,563元(35.01平方公尺×
6,300元)。
4.彰化縣○○鎮○○段00地號土地200,770元(59.05平方公尺×
3,400元)。
5.彰化縣○○鎮○○段00地號土地1,434,696元(1651.04平方公
尺×6,300元×12/87)。
6.彰化縣○○鎮○○巷00號房屋238,700元。
7.鹿港郵局存款461,129元。
8.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5,000元
9.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差額307,1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