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45號
CHDV,107,司執消債更,45,201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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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林枝葉 

代 理 人 黃勃叡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兼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兼 陳子安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兼 李子元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秀川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2.債務人之財產無 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 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 分之四已用於清償。3.更生方案不符本條例第64條之1規定 者,法院仍應依第64條第1項規定斟酌個案情事,認定已否 盡力清償。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分別定 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 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第62條第2項所明定。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現任職於千象蔬果農產行擔任包 裝人員,陳報日薪約新臺幣(下同)700元,每月薪資所得 平均約19,360元,查無勞保投保資料,未受有社會福利給付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債務人有保單解約金 108,600元(保單於民國106年7月29日解約),其餘查無債 務人其他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此有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 第30號民事裁定、債務人陳報之民國108年1月至4月薪資袋 、債務人之勞保電子閘門查詢明細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彰化縣政府民國108年3月29日府社身福字第 1080099099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無債務人請領各項保 險給付及津貼補助函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附卷可 稽。
㈡、依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支出膳食費、交通費、手機費、水 電費房屋租金及雜支等必要支出金額共13,973元,併陳報 每月需支出二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分別於民國91年12月間 及93年8月間出生)共7,500元。綜上,依其支出之項目及金 額,並未逾一般日常生活所必需,堪認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 費用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且依新修正之本條例第64條之 2第1項、第2項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 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 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 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 。今債務人陳報其個人與受扶養人每月必要支出分別為 13,973及7,500元,均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布之108年度臺灣省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388元一點二倍即14,866元;次依修 正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1條第3項,債務人 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



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 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是 依上開規定意旨,債務人就表明每月支出之數額即無庸記載 原因、種類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依債務人每月所得約19,360元,加計未成年子女每月可領取 之兒少補助金額3,938元(僅得領取至子女成年止,即第1至 24期)共23,298元,扣除債務人及受扶養人必要生活費用 21,473元後,每月餘1,825元可供清償,另債務人之新光人 壽保單解約金108,600元,債務人亦願提出等值金額清償, 則保單解約金以72期平均計算,每期約可增加清償金額 1,508元,則每月平均約可餘3,333元(第1至24期)及6,895 元(第25至72期)可供清償。核附表所示更生方案,以一月 為一期,第1至24期及第25至72期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為 3,000元及6,200元,達上開每期可處分所得扣除每月總支出 餘額之90%,總清償金額為369,600元。又債務人於民國107 年3月聲請更生,故聲請更生之前二年即為105年3月至107年 2月,依債務人105、106及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其所得為0元、0元及3,500元,惟依債務人陳報之聲請前 二年所得為512,792元(債務人於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0 號聲請更生程序陳報加計兒少補助每月收入約為20,938元) ,扣除其與依法應受扶養之人最低生活必要支出515,352元 (以每月21,473元計算),則聲請前二年內可處分餘額為0 元。綜上,足見債務人已降低自己必要之生活支出,可堪認 已盡力清償。
三、綜觀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 狀況,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 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 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 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 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之作業,併此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附表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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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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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至24期每期清償金額:3,000元,第25至72期每期清償金額:6,2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2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5.8%。 │
│5.清償總金額:369,600元。 │
│6.債務總金額:6,370,763元。 │
├────────────────────────────────────────┤
│貳、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第1至24期每期 │第25至72期每期│
│ │ │ │例(%) │清償金額 │清償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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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1,171,748 │18.39 │552 │1,140 │
│ │限公司 │ │ │ │ │
├──┼───────────┼─────┼───┼───────┼───────┤
│ 2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145,973 │2.29 │69 │142 │
│ │限公司 │ │ │ │ │
├──┼───────────┼─────┼───┼───────┼───────┤
│ 3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63,578 │1 │30 │62 │
│ │ │ │ │ │ │
├──┼───────────┼─────┼───┼───────┼───────┤
│ 4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858,982 │13.48 │404 │836 │
│ │ │ │ │ │ │
├──┼───────────┼─────┼───┼───────┼───────┤
│ 5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65,192 │1.02 │31 │63 │
│ │ │ │ │ │ │
├──┼───────────┼─────┼───┼───────┼───────┤
│ 6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964,768 │15.14 │454 │939 │
│ │限公司 │ │ │ │ │
├──┼───────────┼─────┼───┼───────┼───────┤
│ 7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630,592 │9.9 │297 │614 │
│ │司 │ │ │ │ │
├──┼───────────┼─────┼───┼───────┼───────┤
│ 8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94,430 │1.48 │44 │92 │
│ │ │ │ │ │ │
├──┼───────────┼─────┼───┼───────┼───────┤
│ 9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347,637 │5.46 │164 │338 │
│ │限公司 │ │ │ │ │
├──┼───────────┼─────┼───┼───────┼───────┤




│ 10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2,027,863 │31.83 │955 │1,974 │
│ │司 │ │ │ │ │
├──┼───────────┼─────┼───┼───────┼───────┤
│總計│ │6,370,763 │ 100 │3,000 │6,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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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倘依前開計│
│ 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 │
│ 內予以增減。 │
│三、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有特殊必要情形或因公務且由公費支│
│ 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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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