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原 告 代天府
法定代理人 黃錫棔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李冠穎律師
被 告 黃宣喬(黃錦令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黃泓毅
被 告 黃錦昌
蘇錦猛
蘇正男
林黃玉婉
黃為國
被 告 蘇嘉泉
被 告 蘇俊閣
蘇秝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代理人 王將叡律師
被 告 蘇雅莉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代理人 王將叡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淑媚
被 告 陳重仁
陳志寬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志興
被 告 蘇志宏
被 告 蘇啟睿
法定代理人 蘇志宏
徐秋美
被 告 黃明勳
被 告 黃利哲
法定代理人 黃佳傑
施佩玉
被 告 蘇金江
訴訟代理人 蘇崇憲
被 告 蘇粘雪暖
被 告 蘇俊嘉
蘇俊明
蘇烱偉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蘇東萬
被 告 蘇東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分割方法如附圖(新甲案)及附表三所示。訴訟費用分別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除被告蘇錦猛、蘇俊閣、蘇秝嫻、陳重仁、陳志興、蘇雅莉 、蘇金江等人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 原告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 停止。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 第168條、第175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 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 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 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亦有規定 。查本件起訴時之被告黃錦令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7年1月 30日死亡,其繼承人黃暄喬已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並移 轉登記予被告蘇錦猛,此有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本院 107年度司繼字第632號函等件在卷可稽,經原告聲明黃宣喬 承受訴訟,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嗣被告黃暄橋將持分移 轉登記予被告蘇錦猛,於訴訟無影響。另被告陳重仁於訴訟 繫屬中之107年4月2日將系爭602土地部分持分移轉登記予被 告蘇嘉泉、被告蘇東成於訴訟繫屬中之107年3月5日將系爭 679土地持分移轉登記予被告蘇志宏,依上開規定,於訴訟 亦無影響。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面積、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 如附表一所示)為兩造共有(權利範圍分別如附表二所示) ,兩造就系爭土地無不分割約定,亦無不能分割情事,因無 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等規定,請求裁判
合併分割,分割方法如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 民國108年4月26日鹿土測字第533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新甲 案)所示等語。
二、被告分別表示意見如下。被告蘇俊閣、蘇雅莉、蘇秝嫻:同 意系爭土地合併分割,並依原告之新甲案進行分割,系爭土 地均為建地,依該方案分割後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大致方正 且均臨路而有利建築,增益土地價值;又能儘量保留地上物 等語。被告蘇錦猛:同意系爭土地合併分割,並依原告之新 甲案進行分割,希望保留建物,原告私設巷道不應該由全體 共有人負擔等語。被告陳重仁、陳志興、陳志寬:同意系爭 土地合併分割,並依原告之新甲案進行分割,希望分到現使 用部分,同意維持共有,保留其等建物等語。被告蘇金江: 同意系爭土地合併分割,並依原告之新甲案進行分割。被告 蘇嘉泉:希望分得之土地在原系爭602土地上,因僅就該土 地有持分,該土地道路部分按原應有持分共有,希望分得現 況成果圖(3-1)位置。被告蘇啟睿、蘇志宏:被告蘇志宏 在系爭603土地上有繼承二層樓建物(門牌號碼為彰化縣○ ○鄉○○路00巷000號),係被告蘇志宏父親蘇錦村於77年 出資向建商購置,目前出租弱勢單親家庭居住多年,希望土 地分割後分配到該建物坐落位置。被告蘇東萬:同意系爭土 地合併分割,希望能保留伊在系爭603土地上的房子。被告 蘇粘雪暖:同意系爭土地合併分割,希望保留房子。被告蘇 俊嘉、蘇俊明、蘇烱偉:同意系爭土地合併分割,願意維持 共有等語。其餘共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亦未以書狀表示 意見。
三、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共有物之分 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 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 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 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 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 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 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 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 ,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 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部分 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 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
,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 割之。民法第824條第1至4、6項亦有規定。而法院裁判分割 共有物,應斟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各共有人之意願、 土地之價值、現有使用狀況、經濟效用、對外通行問題、各 共有人所分得之土地能否為適當之利用,及各共有人間有無 符合公平之原則等因素為通盤考量,以適當公允之方法為分 割。準此:
㈠經查,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權利範圍分別如附表二所示) ,兩造無不分割約定,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又系爭土地彼 此相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相同,面積分別為1,743.57 平方公尺、2,994.3平方公尺、793.51平方公尺;另部分系 爭土地提供現況道路使用(彰化縣福興鄉福興路87巷、沿海 路五段21巷、沿海路四段797巷,概略位置如附圖編號P所示 ,經彰化縣政府查無為既成道路資料),且部分系爭土地分 別有部分共有人未經保存登記或使用之建物(位置及使用人 如現況複丈成果圖所示)等情,此為到場當事人所不爭執, 並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勘驗測量筆錄、現場相片 、現況複丈成果圖等件在卷為證,應可認定。
㈡原告主張合併分割系爭土地,分割方法如彰化縣鹿港地政事 務所收件日期文號民國108年4月26日鹿土測字第533號土地 複丈成果圖(新甲案)所示,並稱依該方案分割後,各共有 人分得之土地均與聯外道路相連,分割後各共有人取得土地 面積無增減,分割前後價值相差甚小;並使大多數共有人現 使用之地上物能坐落分割後之分配位置;雖因部分共有人( 編號K蘇粘雪暖)地上物因原有土地持分面積不足提供其地 上物基地所需,亦得與分割後鄰地人(編號J蘇金江、編號L 陳重仁等)協商使用等語。被告則分別表示意見如上。 ㈢本院考量系爭土地符合合併分割要件,又合併分割能儘量保 留現有地上物,並有助簡化共有關係,增進土地使用收益效 能,符合權利社會化,故原告請求合併分割系爭土地,自屬 有據。此外,審酌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新甲案),分割線 筆直、地形大致完整,且分割後之土地均得通行對外交通聯 絡,符合經濟及公平原則;兼衡共有物之性質、共有人之意 願、利害關係、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各該共有人 分得土地之環境、交通及使用現狀等各項因素下,認為依該 方案及附表三進行分割,應符合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堪為公 允適當。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訴請裁判分割系爭 土地,係屬有據,並按附圖及附表三所示方案分割,為妥適 公允。
五、末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 告起訴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 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如將訴訟費用完全命 形式上敗訴之被告負擔,實欠公允。審酌兩造因本件訴訟所 得利益,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以其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 之比例分擔,應為妥當。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80條之1,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附表一:
┌──┬──────────────┬───────┬─────┐
│編號│ 地 號 │ 使用分區及 │ 面 積 │
│ │ │ 使用地類別 │ 平方公尺 │
├──┼──────────────┼───────┼─────┤
│ 1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 │鄉村區 │1,743.57 │
│ │地 │乙種建築用地 │ │
├──┼──────────────┼───────┼─────┤
│ 2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 │鄉村區 │2,994.3 │
│ │地 │乙種建築用地 │ │
├──┼──────────────┼───────┼─────┤
│ 3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 │鄉村區 │ 793.51 │
│ │地 │乙種建築用地 │ │
└──┴──────────────┴───────┴─────┘
附表二:
┌──┬────┬──────────────────────────┬─────┐
│ │ │ │ │
│ │ │ 應 有 部 分 比 例 │ │
│編號│ 共有人 │ │ 備 註 │
│ │ ├────────┬────────┬────────┤ │
│ │ │彰化縣福興鄉福新│彰化縣福興鄉福新│彰化縣福興鄉福新│ │
│ │ │段602地號土地 │段603地號土地 │段679地號土地 │ │
│ │ │ │ │ │ │
├──┼────┼────────┼────────┼────────┼─────┤
│ 1 │黃錦昌 │ 8/672 │ 8/336 │ 8/672 │ │
├──┼────┼────────┼────────┼────────┼─────┤
│ 2 │蘇錦猛 │ 16/672 │ 8/336 │ 16/672 │原黃錦令就│
│ │ │ │ │ │系爭602、 │
│ │ │ │ │ │679地號之 │
│ │ │ │ │ │持份8/672 │
│ │ │ │ │ │,經黃宣喬│
│ │ │ │ │ │繼承登記後│
│ │ │ │ │ │均移轉登記│
│ │ │ │ │ │予蘇錦猛 │
├──┼────┼────────┼────────┼────────┼─────┤
│ 3 │蘇正男 │ 8/672 │ 8/336 │ 8/672 │ │
├──┼────┼────────┼────────┼────────┼─────┤
│ 4 │林黃玉婉│ 8/672 │ 8/336 │ 8/672 │ │
├──┼────┼────────┼────────┼────────┼─────┤
│ 5 │代天府 │18409/48000 │33993/120000 │6223/48000 │ │
├──┼────┼────────┼────────┼────────┼─────┤
│ 6 │黃為國 │ 8/672 │ 8/336 │ 8/672 │ │
├──┼────┼────────┼────────┼────────┼─────┤
│ 7 │蘇嘉泉 │18017/125000 │ │ │系爭602土 │
│ │ │ │ │ │地107年4月│
│ │ │ │ │ │2日自陳重 │
│ │ │ │ │ │仁處取得 │
│ │ │ │ │ │19136/ │
│ │ │ │ │ │0000000 │
├──┼────┼────────┼────────┼────────┼─────┤
│ 8 │蘇俊閣 │ 7591/48000 │ 5/36 │ 15/48 │ │
├──┼────┼────────┼────────┼────────┼─────┤
│ 9 │黃明勳 │ 8/672 │ │ 8/672 │ │
├──┼────┼────────┼────────┼────────┼─────┤
│ 10 │陳重仁 │12037/187500 │ │ │系爭602土 │
│ │ │ │ │ │地107年4月│
│ │ │ │ │ │2日移轉登 │
│ │ │ │ │ │記蘇嘉泉 │
│ │ │ │ │ │19136/ │
│ │ │ │ │ │0000000 │
├──┼────┼────────┼────────┼────────┼─────┤
│ 11 │陳志興 │ 1/12 │ │ │ │
├──┼────┼────────┼────────┼────────┼─────┤
│ 12 │陳志寬 │ 1/12 │ │ │ │
├──┼────┼────────┼────────┼────────┼─────┤
│ 13 │蘇東萬 │ │15966/120000 │ 1600/24000 │ │
├──┼────┼────────┼────────┼────────┼─────┤
│ 14 │蘇志宏 │ │ 41/120000 │ 599/24000 │系爭679土 │
│ │ │ │ │ │地107年3月│
│ │ │ │ │ │5日自蘇東 │
│ │ │ │ │ │成處取得 │
├──┼────┼────────┼────────┼────────┼─────┤
│ 15 │蘇秝嫻 │ │ 5/36 │ │ │
├──┼────┼────────┼────────┼────────┼─────┤
│ 16 │蘇雅莉 │ │ 5/36 │ │ │
├──┼────┼────────┼────────┼────────┼─────┤
│ 17 │蘇啟睿 │ │ 8/336 │ │ │
├──┼────┼────────┼────────┼────────┼─────┤
│ 18 │黃利哲 │ │ 8/336 │ │ │
├──┼────┼────────┼────────┼────────┼─────┤
│ 19 │蘇金江 │ │ │10777/48000 │ │
├──┼────┼────────┼────────┼────────┼─────┤
│ 20 │蘇粘雪暖│ │ │ 1/8 │ │
├──┼────┼────────┼────────┼────────┼─────┤
│ 21 │蘇俊嘉 │ │ │ 267/24000 │ │
├──┼────┼────────┼────────┼────────┼─────┤
│ 22 │蘇俊明 │ │ │ 267/24000 │ │
├──┼────┼────────┼────────┼────────┼─────┤
│ 23 │蘇烱偉 │ │ │ 267/24000 │ │
└──┴────┴────────┴────────┴────────┴─────┘
附表三:系爭土地合分割後各共有人取得附圖
┌──┬──────┬──────┬────────┐
│編號│ 所有人 │ 面積 │ 權利範圍 │
│ │ │(平方公尺)│ │
├──┼──────┼──────┼────────┤
│ A │ 蘇俊閣 │ 356.25 │76622/144450 │
│ │ 蘇秝嫻 │ │33914/144450 │
│ │ 蘇雅莉 │ │33914/144450 │
├──┼──────┼──────┼────────┤
│ B │ 蘇東萬 │ 340.32 │ 全部 │
├──┼──────┼──────┼────────┤
│ C │ 蘇嘉泉 │ 79.41 │ 全部 │
├──┼──────┼──────┼────────┤
│ D │ 蘇志宏 │ 75.12 │ 1699/7512 │
│ │ 蘇啟睿 │ │ 5814/7512 │
├──┼──────┼──────┼────────┤
│ E │ 蘇俊閣 │ 1088.25 │76622/144450 │
│ │ 蘇秝嫻 │ │33914/144450 │
│ │ 蘇雅莉 │ │33914/144450 │
├──┼──────┼──────┼────────┤
│ F │ 陳重仁 │ 122.67 │ 9128/32826 │
│ │ 陳志興 │ │11849/32826 │
│ │ 陳志寬 │ │11849/32826 │
├──┼──────┼──────┼────────┤
│ G │ 蘇嘉泉 │ 125.53 │ 全部 │
├──┼──────┼──────┼────────┤
│ H │ 蘇東萬 │ 27.70 │ 全部 │
├──┼──────┼──────┼────────┤
│ I │ 蘇俊嘉 │ 21.60 │ 72/216 │
│ │ 蘇俊明 │ │ 72/216 │
│ │ 蘇炯偉 │ │ 72/216 │
├──┼──────┼──────┼────────┤
│ J │ 蘇金江 │ 145.29 │ 全部 │
├──┼──────┼──────┼────────┤
│ K │ 蘇黏雪暖 │ 80.89 │ 全部 │
├──┼──────┼──────┼────────┤
│ L │ 陳重仁 │ 205.59 │ 9128/32826 │
│ │ 陳志興 │ │11849/32826 │
│ │ 陳志寬 │ │11849/32826 │
├──┼──────┼──────┼────────┤
│ M │ 代天府 │ 1114.94 │ 全部 │
├──┼──────┼──────┼────────┤
│ N │ 代天府 │ 205.97 │ 全部 │
├──┼──────┼──────┼────────┤
│ O │ 黃錦昌 │ 521.25 │ 8277/52125 │
│ │ 蘇錦猛 │ │10740/52125 │
│ │ 蘇正男 │ │ 8277/52125 │
│ │ 林黃玉婉 │ │ 8277/52125 │
│ │ 黃為國 │ │ 8277/52125 │
│ │ 黃明勳 │ │ 2463/52125 │
│ │ 黃利哲 │ │ 5814/52125 │
├──┼──────┼──────┼────────┤
│ P │ 蘇俊閣 │ 214.28 │17336/102060 │
│ │ 蘇秝嫻 │ (道路) │ 7673/102060 │
│ │ 蘇雅莉 │ │ 7673/102060 │
│ │ 蘇東萬 │ │ 8327/102060 │
│ │ 蘇志宏 │ │ 384/102060 │
│ │ 蘇啟睿 │ │ 1315/102060 │
│ │ 陳重仁 │ │ 2065/102060 │
│ │ 陳志興 │ │ 2681/102060 │
│ │ 陳志寬 │ │ 2681/102060 │
│ │ 蘇嘉泉 │ │ 4637/102060 │
│ │ 蘇俊嘉 │ │ 163/102060 │
│ │ 蘇俊明 │ │ 163/102060 │
│ │ 蘇炯偉 │ │ 163/102060 │
│ │ 蘇金江 │ │ 3287/102060 │
│ │ 蘇黏雪暖 │ │ 1830/102060 │
│ │ 代天府 │ │29887/102060 │
│ │ 黃錦昌 │ │ 1873/102060 │
│ │ 黃錦猛 │ │ 2430/102060 │
│ │ 蘇正男 │ │ 1873/102060 │
│ │ 林黃玉婉 │ │ 1873/102060 │
│ │ 黃為國 │ │ 1873/102060 │
│ │ 黃明勳 │ │ 557/102060 │
│ │ 黃利哲 │ │ 1315/102060 │
└──┴──────┴──────┴────────┘
附圖: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民國108年4月26日 鹿土測字第533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新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