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12號
CHDV,106,重訴,112,201908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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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界欣 
      孫初偉 
      許永昌 


被上訴人  詹晉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 年7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7 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正,並於108 年8 月1 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 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在卷可稽,故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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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