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41號
CHDV,106,訴,541,20190807,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1號
原   告 林勇進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   告 何林碧蓮
訴訟代理人 何家萬 
被   告 林伯約(兼林勇盛之承受訴訟人)

      陳一新 
      陳錫棉 

      陳裕捷 
      陳鉅發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子晴 
被   告 林勇夫 
      楊順祿 
      楊振興 
      林招仁 
      林博文 
      林博順 
      楊金達 
      許秋惠 
      楊淑萍 
      林正明 
      楊進村 

      張秀玲 
      劉瑞成(劉綜之承受訴訟人)


      劉文清(劉綜之承受訴訟人)

      劉文雄(劉綜之承受訴訟人)

上 十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律師
複 代理人 朱坤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附表二關於編號A部分道路共有比例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附表:
┌──┬────┬───────────┐
│編號│共有人 │編號A部分道路共有比例 │
├──┼────┼───────────┤
│ 1 │楊順祿 │2606/54603 │
├──┼────┼───────────┤
│ 2 │劉瑞成 │1563/54603 │
├──┼────┼───────────┤
│ 3 │劉文清 │1563/54603 │
├──┼────┼───────────┤
│ 4 │劉文雄 │1564/54603 │
├──┼────┼───────────┤
│ 5 │許秋惠 │1303/54603 │
├──┼────┼───────────┤
│ 6 │楊淑萍 │1303/54603 │
├──┼────┼───────────┤
│ 7 │楊振興 │3127/54603 │
├──┼────┼───────────┤
│ 8 │林招仁 │4169/54603 │
├──┼────┼───────────┤
│ 9 │林博文 │4169/54603 │
├──┼────┼───────────┤




│ 10 │林博順 │4169/54603 │
├──┼────┼───────────┤
│ 11 │林正明 │6253/54603 │
├──┼────┼───────────┤
│ 12 │楊金達 │1303/54603 │
├──┼────┼───────────┤
│ 13 │楊進村 │3127/54603 │
├──┼────┼───────────┤
│ 14 │張秀玲 │1303/54603 │
├──┼────┼───────────┤
│ 15 │林勇進 │5790/54603 │
├──┼────┼───────────┤
│ 16 │何林碧蓮│3119/54603 │
├──┼────┼───────────┤
│ 17 │林伯約 │4657/54603 │
├──┼────┼───────────┤
│ 18 │林勇夫 │3515/54603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