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8年度,11號
CHDM,108,訴緝,11,2019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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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緝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窓海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
偵字第3796、5568、5707、5708、5709、5710、5711、5782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時效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於中華民 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 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 人之規定,刑法第2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8 條之1 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80條關於追訴權消滅 時效之規定,自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修正前刑法第80條 原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死 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20年。(二)3 年以 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0年。(三)1 年以上3 年未滿有 期徒刑者,5 年。(四)1 年未滿有期徒刑者,3 年。(五 )拘役或罰金者,1 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 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而修正後刑法第80條則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 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二)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上10年 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三)犯最重本刑為1 年以上 3 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四)犯最重本刑為1 年 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 年。前項期間自犯罪 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 日起算」。本件被告陳窓海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 段之容許他人借牌投標、刑法第216 條、第214 條之行使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其法定刑分別為3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3 年以下有期、拘 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是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追訴 權時效期間為10年,修正後之刑法第80條則將追訴權時效期



間提高為20年,且追訴權時效停止之起點則由「開始偵查之 日」修正為「提起公訴之日」,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 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是依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 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則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 期間、計算,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合先敘 明。
三、經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陳窓海分別於94年2 月22日、同年 3 月18日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牌 投標、刑法第216 條、第21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 書等罪嫌,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於95年3 月20日開始偵查 後,嗣於95年6 月29日提起公訴繫屬本院,惟被告於本院審 理時逃匿,經本院於96年11月5 日發布通緝等情,有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收文章、起訴書、本院收案章及本院通緝書等 件在卷可稽,故本件追訴權時效,因被告逃匿致審判之程序 ,不能繼續,而停止其進行。又被告所犯之上開罪名,依修 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第83條之規定,其追訴權時 效加計時效停止期間共12年6 月(10年+2 年6 月),而自 檢察官於95年3 月20日開始實施偵查日起至本院96年11月5 日發布通緝日止,此段期間檢察官及本院乃依法行使追訴及 審判之程序,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 號解釋,此時 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是本件 追訴權時效自94年3 月18日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起算,加計 前揭12年6 月,及公訴人自95年3 月20日開始偵查迄至96年 11月5 日本院發布通緝期間之1 年7 月16日,經此計算可知 本件被告所涉犯前揭容許他人借牌投標、行使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文書等罪嫌之追訴權時效業於108 年5 月3 日完成,揆 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本案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刑法 第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8 條之1 ,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5年度偵字第3796號
95年度偵字第5568號
95年度偵字第5707號
95年度偵字第5708號
95年度偵字第5709號
95年度偵字第5710號
95年度偵字第5711號
95年度偵字第5782號
被 告 俞長壽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里○○○路
00號6樓之1(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蔡奉典律師
被 告 徐重榮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路00號9樓
之3(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佳俊律師
王能幸律師
被 告 楊愷悌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
00弄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律師
被 告 富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1

兼 代表人 陳文有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彰化縣○○鄉○○村地○路00號
現居高雄縣○○鄉○○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被 告 鎮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號3樓之2




代 表 人 王啟錚 籍設同上
被 告 大丹營造有限公司
設高雄縣○○○○○路000號14樓
代 表 人 朱金獅 籍設同上
被 告 陳窓海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高雄縣○○鄉○○村0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朝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市○○路0段0號3樓之3
代 表 人 陳文貴 籍設同上
被 告 陳重堅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縣○○市○○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群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東縣○○市○○里○○○路000
號1樓
代 表 人 李柏俊 籍設同上
被 告 李福來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花蓮縣○○鄉○○路0段000號
現居臺東縣○○市○○○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東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
之3
代 表 人 陳添財 籍設同上
被 告 胡恆發 男 8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臺北市○○街00號9樓之1
現居臺北市○○○路0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安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市○○路00號10樓
兼 代表人 劉醇厚 男 5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里○○街000
巷00號
現居臺北縣○○市○○路00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邱基祥律師
被 告 申通電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
代 表 人 黃張月娥 籍設同上




被 告 黃秋福 男 5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臺北市○○街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家禾通信有限公司
設花蓮縣○○市○○里○○路000號
代 表 人 鍾麗美 籍設同上
被 告 張日容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臺中縣○○市○○街00巷0號
現居花蓮縣○○市○○○街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林進財 男 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里○○路0段
00巷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邱銳清 男 5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澎湖縣○○市○○里○○街00巷
0號4樓
現居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豪祐營造有限公司
籍設屏東縣○○鎮○○里○○路0000
巷0000號
代 表 人 林姵誼 籍設同上
被 告 蔡昇燁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鎮○○里○○路0000巷
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 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前科資料
邱銳清曾於民國94年6月6日,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甫於94年9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蔡昇燁曾於91年12月24日,因犯詐欺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92年3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
二、身分資料
㈠被告部分




①俞長壽係台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台鐵)材料處工程勞 務採購科第一股幫工程司股員,負責台鐵工程採購金額新 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上及勞務採購金額1000萬元以上 案件招標文件之審核、陳報、上網公告(含電子領標)、 標單製作、辦理開標、決標、製作契約、陳核簽約事宜業 務及處理廠商釋疑、異議、申訴及履約爭議等相關事宜, 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徐重榮係久宇營造有限公司桀榮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以 下分別簡稱久宇公司、桀榮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 人均為吳安南),與俞長壽相識10多年,交情深厚; ③楊愷悌係秀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泰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簡稱秀森公司、 泰華公司、合機公司)負責人,與徐重榮合作多件台鐵工 程。
④陳文有係富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詳公司)負 責人。
陳窓海鎮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鎮銘公司)總 經理(負責人為王啟錚)及大丹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大丹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朱金獅),與徐重 榮係朋友關係。
⑥劉醇厚係安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邑公司)負 責人,因投標台鐵工程而與俞長壽結識。
⑦林進財係新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達公司)員 工,安邑公司係新達公司之經銷商。
黃秋福申通電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通公司)實際負 責人(登記負責人為黃張月娥),申通公司係新達公司之 經銷商。
⑨張日容係家禾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家禾公司)實際負 責人(登記負責人為鍾麗美),家禾公司係新達公司之經 銷商。
邱銳清係春天俱樂部負責人及徐重榮公司之員工,在公司 負責投開標業務,並擔任徐重榮之司機。
⑪李福來係群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壩公司)實 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李柏俊)。
⑫胡恆發係東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鉅公司)員 工(負責人為陳添財),負責該公司投標台鐵工程之標價 估算等投標業務,及現場監工得標工程之施作。 ⑬蔡昇燁係豪祐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豪祐公司)實際負 責人(登記負責人為林姵誼)。
⑭陳重堅係朝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朝陽公司)實



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陳文貴)。
㈡同案被告部分
鍾榮浩係政富水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政富公司)負責人。 (鍾榮浩與政富公司均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㈢關係人部分
楊永剛俊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俊吉公司)實 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楊永久),以俊吉公司名義與徐 重榮共同合作投標「臺灣鐵路軌道更新計畫--縱貫線二層 溪橋改建工程」。
②林春松係培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培發公司 )負責人,游永欽係培發公司總工程師,以培發公司名義 與徐重榮共同合作投標「臺鐵捷運化計畫(斗六站跨站式 站房新建工程)及(機電部份)二件工程」。
③林茂聰係茂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茂聯公司)實 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林淑鈴),吳月純係茂聯公司會 計。
吳淑芬係有助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有助公司)負責人 ,因投標台鐵工程而與俞長壽結識。
三、俞長壽任職之台鐵材料處工程勞務採購科接獲台鐵電務處、 機務處、工務處等單位委辦採購後,由審核股先登記案件並 初審相關文件,再將案件輪分交由工程股、勞務股辦理發包 作業,俞長壽對承辦之案件須先核對委辦單位之預算書金額 、工程規範、工程說明書等相關文件內容無誤後,即製作招 標文件,經送批核可,再辦理上網公告、開標、決標、訂約 等事宜,而俞長壽與宋恆旭、鄭炫榮係同一股之同事,對於 彼此業務有互相代理之關係,故得知悉宋恆旭、鄭炫榮承辦 工程之內容。俞長壽明知工程底價、投標家數、工程預算書 中之工程詳細表及單價分析表,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 之消息及文書,不得任意洩漏或交付,竟利用其經手台鐵採 購案之機會,明知違背法令,仍基於洩漏或交付中華民國國 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為下列違背職 務之行為:
㈠台鐵於94年6月間,辦理「臺灣鐵路軌道更新計畫-縱貫線 二層溪橋改建工程」(案號:PC4029Y,預算金額:3億 9946萬3332元,以下簡稱二層行溪工程)之招標,承辦人 為俞長壽。
①俞長壽明知徐重榮有意得標,亦明知徐重榮係與楊永剛 合作,欲以俊吉公司名義投標。該工程於94年6月30日 、94年7月13日、94年7月26日、94年8月18日前4次開標 ,均因投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或因廠商投標價格均



高於底價而廢標,徐重榮為探得該工程於下1次開標底 價訂定之情形,於94年8月25日下午4時36分55秒,以 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俞長壽之0000-000000號電話詢 問:「老俞啊,請教一下,那個『二層溪』... 現在漲 得很厲害,全部都漲,啊物資波動鐵路局他們知道嗎? 」,俞長壽答:「就是上次你標到那個3多嘛,他們今 天只敢做到上次的…」,徐重榮問:「3億多而已喔。 」?俞長壽答:「就是上次的位置啦」,徐重榮問:「 304而已嘛。」,俞長壽答:「對啊、對啊。」徐重榮 問:「但是不可能,304沒人敢做啦。」,俞長壽答: 「你們應該用另外一個…」(意指改用俊吉以外之牌照 投標)。後該工程於94年9月6日第5次開標,底價果為 3億零400萬元,惟因僅俊吉公司1家投標,且投標價格 及3次減價之價格仍均高於底價,故未決標。
②俞長壽明知借牌投標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所禁止 之行為,亦明知徐重榮係與楊永剛合作,以俊吉公司名 義參加二層行溪工程之投標,竟於前述三、㈠①電話中 ,對徐重榮表示:「你們應該用另外一個…」,而教唆 徐重榮借用其他廠商牌照參加投標,以增加調升底價之 機會。惟徐重榮並未借用其他廠商牌照,仍與楊永剛合 作,繼續以俊吉公司名義參加投標。
徐重榮於94年9月18日下午5時31分05秒,復以0000-0 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俞長壽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詢問二層行溪工程底價有無調升:「還沒有升官喔? 二層溪有沒有升官?」;俞長壽回答:「不會升啦, ...不敢升。」
④因徐重榮一心欲標得二層行溪工程,卻又不滿足台鐵訂 定之底價,故屢次參加投標之價格有調高趨勢,致該工 程始終因為俊吉公司投標價格高於底價而無法決標,以 此方式促台鐵提高底價(俗稱「釣價」手法),使自己 得以較高之價格標得該工程。俞長壽明知二層行溪工程 自94年6月30日第1次開標後,每次投標均僅俊吉公司1 家參加,亦明知徐重榮有意以「釣價」手法促台鐵提高 底價而獲取較高利潤,竟以該工程承辦人之身分,分別 於94年7月26日、8月18日、9月20日,3度以內部簽呈促 委辦招標之專案工程處檢討預算金額,簽呈內容分別為 :「貴處委辦之『台灣鐵路軌道更新計畫─縱貫線二層 行溪橋改建工程(案號:PC4029Y)』,經三次開標結 果,除第二次僅一家廠商投標不足法定家數,經主持人 當場宣布流標外,其餘二次均經減價後仍超過核定底價



而廢標,是否繼續辦理或另有適切處理方式,茲檢送原 預算書及歷次開標紀錄各乙份(如附件),請貴處研議 惠復憑辦,請查照。」;「台灣鐵路軌道更新計畫─縱 貫線二層行溪橋改建工程經四次開標,除第二次僅一家 廠商投標不足法定家數,經主持人當場宣布流標外,其 餘三次經減價後仍超過核定底價而廢標,是否繼續辦理 或另有適切處理方式,檢送原預算書及歷次開標紀錄各 乙份(如附件),請貴處研議惠復憑辦,請查照。」; 「貴處委辦之『台灣鐵路軌道更新計畫─縱貫線二層行 溪橋改建工程(案號:PC4029Y)』,經六次開標結果 ,除第二次僅一家廠商投標不足法定家數,第六次無廠 商投標,經主持人當場宣布流標外,其餘四次經減價後 仍超過核定底價而廢標;本案是否另有適切處理方式, 檢送原預算書及歷次開標紀錄各乙份(如附件),請貴 處研議惠復憑辦,請查照。」;惟專案工程處則於94年 8 月6日、8月24日、9月29日分別回覆:「本處辦理『 臺灣鐵路更新軌道結構計畫(縱貫線二層行溪橋改建工 程)」採購案,經查本案預算金額相關單價與年度營建 物價指數相比仍屬合理,擬請繼續辦理招標事宜,請查 照。」;「台灣鐵路軌道更新計畫─縱貫線二層行溪橋 改建工程四次流廢標乙案,經本處檢討審核預算金額尚 屬合理,仍請貴處繼續辦理招標事宜,請查照。」;「 有關『臺灣鐵路更新軌道結構計畫(縱貫線二層行溪橋 改建工程)」,經六次開標,無法決標退還研議辦理乙 案,以經本處查營建物及訪查市場價格,第四次招標廠 商所報價格328,800,000較接近市場價格,提供貴處參 考,請貴處續辦招標事宜,請查照。」。均認預算金額 尚在合理範圍內,而不擬調整,委請材料處繼續辦理招 標事宜。該工程迄今均未決標。
㈡台鐵於95年3月間,辦理「臺鐵捷運化計畫(斗六站跨站 式站房新建工程)及(機電部份)二件工程」(案號: PC4072Y,預算金額:1億8041萬6050元,以下簡稱斗六站 工程)之招標,承辦人亦為俞長壽。俞長壽明知徐重榮有 意得標,亦明知徐重榮係與林春松及游永欽合作,欲以培 發公司名義投標。該工程於95年2月7日、95年2月16日、 95 年3月1日歷經3次開標,於95年2月7日第1次開標時, 由培發公司及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洲公司 )、茂聯公司等3家廠商參加投標,開標結果華洲公司及 茂聯公司均因未附水電公證書而為廢標,培發公司之投標 價格1億7497萬元則高於底價,經過3次減價,減至1億740



0 萬元後,仍因高於底價而廢標,惟俞長壽亦因此得知該 次開標底價為1億6000萬元。於95年2月16日第2次開標時 ,因投標廠商僅培發公司、茂聯公司2家而流標。95年3月 1日第3次開標,投標廠商仍為培發公司、茂聯公司2家, 投標價格均高於底價,因茂聯公司之投標價格較培發公司 低而取得優先議減價權,最後減至1億7080萬元,仍高於 底價,致第3次開標亦為廢標,惟俞長壽亦因此得知該次 開標底價已由1億6000萬元調升至1億7000萬元。徐重榮為 以低於底價之最有利價格標得該工程,於95年3月1日第3 次開標當日晚間9時22分13秒,以00-0000000號電話撥打 俞長壽之0000-000000號電話詢問:「老俞,今天股票有 沒有漲價?」(意即底價有無調升),俞長壽明知在工程 決標之前,底價仍屬其職務上應保守秘密之消息,卻回答 :「有。」,徐重榮問:「漲幾點?」,俞長壽答:「將 近17。」。後徐重榮即將投標價格調低,訂為1億6889萬 元,仍以培發公司名義參加該工程下1次之投標,於95年3 月10日該工程第4次開標,底價果為1億7000萬元,故徐重 榮即以高達99.35%之得標比例標得該工程。 ㈢提供工程預算書部分:俞長壽明知台鐵委辦採購單位交付 材料處之工程預算書內,包含載明各施工項目、數量、預 算單價、合計金額,及工程詳細表、單價分析表,該等資 料若為參標廠商取得,廠商即知悉各項目台鐵預計編列之 價額,而得據以訂定投標價格,造成不公平競標之結果, 故工程預算書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詎俞長 壽自92年間起,竟多次應徐重榮之要求,將台鐵即將招標 開標之工程之工程預算書提供予徐重榮(工程名稱、交付 時間、地點詳如附表一),作為徐重榮決定是否投標該工 程、及決定投標價格時參考之用。其中編號4-9之工程, 徐重榮以桀榮公司參加投標,惟均未得標。

附表一:
┌──┬───────────────┬────┬──────┐
│編號│工程名稱 │決標日期│時間、地點 │
├──┼───────────────┼────┼──────┤
│ 1 │台鐵捷運化埔心站場改善第一階段│92年2月9│開標前 │
│ │號誌工程(案號PC2069Y) │日 │臺北或高雄 │
├──┼───────────────┼────┼──────┤
│ 2 │台鐵捷運計劃(A)臺北工務段轄 │92年11 │開標前 │
│ │內新豐站改善工程(縱貫線 │月10日 │臺北或高雄 │
│ │k95+200 ~ k96+500)、(B)新豐│ │ │




│ │站月台部分、(C)新豐站電車線 │ │ │
│ │設備改善工程基礎部分,三項工程│ │ │
│ │併案採購」(案號:PC2059S) │ │ │
├──┼───────────────┼────┼──────┤
│ 3 │行保案基隆站及新竹站繼電器室電│92年12 │開標前 │
│ │源改善工程(案號PC2073S) │月12日 │臺北或高雄 │
├──┼───────────────┼────┼──────┤
│ 4 │花蓮機務段機班休息室、駕駛模擬│94年9月 │開標前 │
│ │機房電氣及附屬設備新設工程 │26日 │臺北或高雄 │
│ │(案號:PC4053J) │ │ │
├──┼───────────────┼────┼──────┤
│ 5 │高雄機廠貨車車輛塗裝油漆勞務外│94年11 │94年11月25日│
│ │包(案號:NS4048B) │月29日 │高雄 │
├──┼───────────────┼────┼──────┤
│ 6 │高雄機務段柴油槽防蝕處理及附屬│94年12 │94年11月25日│
│ │設備改善工程(案號:PC4075J) │月16日 │高雄 │
├──┼───────────────┼────┼──────┤
│ 7 │花蓮電務段分駐所轄內既有電訊設│94年12 │開標前 │
│ │備擴充升級改善工程 │月23日 │臺北或高雄 │
│ │(案號:PC4056J) │ │ │
├──┼───────────────┼────┼──────┤
│ 8 │臺鐵捷運化計畫山佳站便線電車線│95年1 月│95年1月13日 │
│ │配合部份(發包部份)(案號: │20日 │高雄 │
│ │PC4090S)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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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花蓮機務段地下車輪床車庫、貨車│95年3月7│95年2月24日 │
│ │檢修庫變電站及電氣設備新設工程│日 │高雄 │
│ │(案號:PC5023S)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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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臺灣鐵路更新軌道結構計畫(田中│95年4月 │95年3月17日 │
│ │ ~ 斗南間抽換50N鋼軌工程) │24日 │高雄 │
│ │(案號PC5036L)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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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臺灣鐵路更新軌道結構計畫玉里 │95年6月 │95年3月17日 │
│ │ ~ 東里站(K84+200 ~ K94+ │20日 │高雄 │
│ │628.46)(案號PC5043J) │ │ │
└──┴───────────────┴────┴──────┘

㈣俞長壽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之規定,投標廠商 家數為其職務上應秘密之資料,竟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洩



漏投標廠商家數予徐重榮知悉,詳情如下:
徐重榮於94年11月間,欲以久宇公司名義投標台鐵捷運 化後續計劃「台中縣第一竹圍、長潭坑排水橋涵改善工 程」(案號:PC4070Y),該工程承辦人為俞長壽。徐 重榮為了解參加投標該工程之廠商家數有無增加,於94 年11月22日下午2時30分開標前夕之12時31分35秒,以 00-00 000000號電話撥打俞長壽之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詢問:「喂,今天有沒有車子進來?」,俞長壽 回答:「沒有。」。當日下午2時30分開標結果,久宇 公司標得該工程。
徐重榮於95年3月間,以久宇公司名義投標台鐵環島鐵 路觀光旅遊線計劃「高屏溪橋路基加固工程」(案號: PC5035Y),該工程承辦人亦為俞長壽。徐重榮為了解 參加投標該工程廠商之家數情形,於95年3月21日下午2 時30分開標前夕之1時56分41秒,以00-0000000號電話 撥打俞長壽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問:「大客滿 喔?」,俞長壽回答:「對!」,徐重榮又問:「多少 ?有沒有15部?」,俞長壽回答:「差不多。」。後當 日下午2時30分開標結果,有11家廠商參加投標,惟久 宇公司並未得標。
徐重榮則對俞長壽前揭違背職務之行為,自91年10月間起 ,基於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概括犯意,多次在台北 市金都等酒店招待俞長壽宴飲,每當俞長壽周五下午南下 高雄市,即派公司員工駕車到高雄火車站搭載,或請俞長 壽自行搭計程車到徐重榮之公司,徐重榮再指派公司員工 支付計程車費,隨後招待俞長壽吃飯、飲酒、唱歌,或至 三華紅包場(位在高雄市八德路及復興路附近)聽歌,每 次並支付俞長壽2萬元現金作為發放小費之用,或至金茉 莉酒店(位在高雄市文武街附近)喝酒,或至有女陪侍之 春天俱樂部(位在高雄市○○區○○○路00號)消費,結 束後,則前往國群大飯店(位在高雄市○○區○○○路00 號市)住宿,第2天再由徐重榮派人至國群大飯店接待俞 長壽外出用中餐,隨後俞長壽始搭乘火車返回高雄縣岡山 鎮老家,有時甚至在高雄市多待1天,費用均由徐重榮本 人或其公司負擔。俞長壽自94年7月間起,曾於94年7月8 日、94年9月2日、94年11月11日、94年12月30日、95年1 月13日、95年2月24日、95年3月17日、95年3月31日等8個 週末,南下高雄市接受徐重榮之招待,若徐重榮有索取前 述㈢工程之工程預算書,則順便帶去交給徐重榮,其收受 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詳情如附表二。





附表二:
┌───┬────────────┬───────────────┐
│ 編號 │ 時 間 │ 地點(不正利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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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94年 7月 8日晚上 │ 高雄市 101 PUB 喝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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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94年 9月 2日晚上 │ 1.三華紅包場聽歌 │
│ │ │ 2.小費現金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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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94年11月11日晚上至次日 │ 國群大飯店(費用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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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94年11月12日晚上 │ 春天俱樂部 │
├───┼────────────┼───────────────┤
│ 5 │ 94年12月30日晚上 │ 徐重榮住處晚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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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94年12月30日晚上 │ 春天俱樂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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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94年12月31日凌晨3時45分│ 國群大飯店(費用1710元) │
│ │ 至5時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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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鎮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桀榮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朝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俊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申通電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丹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