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秩字,108年度,130號
CHDM,108,秩,130,2019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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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秩字第130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被移送人  陳勇志


      林威助


      董建宏


      楊皓程


      陳昶元


      陳昱凱


      陳宏誌



      林郁晨


      楊逸軒


      蔡承葦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8年8月20日彰警分偵社字第108069號移送書移送,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陳勇志林威助董建宏楊皓程陳昶元陳昱凱陳宏誌林郁晨楊逸軒蔡承葦互相鬥毆,陳勇志林威助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其餘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陳勇志林威助董建宏楊皓程陳昶元、陳昱 凱、陳宏誌林郁晨楊逸軒蔡承葦於下列時、地,有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7月28日凌晨3時8分許。 ㈡地點:彰化縣○○市○○路000號「紅番酒吧」。 ㈢行為:上述被移送人於前述時間、地點,因故發生口角衝 突而出手互相鬥毆,其中並有多人因此受傷(傷害部分均未 據告訴)。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陳勇志林威助董建宏楊皓程陳昶元、陳昱 凱、陳宏誌林郁晨楊逸軒蔡承葦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楊晨鑫蔡家瑩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3張。
三、核被送移人陳勇志等10人所為,皆該當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條第2款所規定之互相鬥毆行為。爰審酌渠等年輕氣盛, 僅因細故與人爭執,不思以理性方式溝通,竟於上開公共場 所相互鬥毆,妨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非輕,兼衡渠等各自 行為動機與出手先後順序、犯後之態度、行為手段及鬥毆之 過程等一切情狀,各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46條、第87條第2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簡易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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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