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秩字,108年度,102號
CHDM,108,秩,102,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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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秩字第102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
被移送人  楊智皓


      陳瑞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8 年7 月8 日以芳警分偵字第0000000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為「波米KTV 」(商業登記名稱為「全家樂企業社」)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再次違反,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併處停止營業貳日。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乙○○為址設彰化縣○○鎮○○路 000 號之「波米KTV 」(商業登記名稱為「全家樂企業社」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被移送人甲○○為現場管理人, 被移送人甲○○前於民國108 年6 月2 日凌晨0 時11分許, 在「波米KTV 」,因縱容4 名兒童與家人聚集於內,為警執 行臨檢查獲(嗣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7條第1 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5,000 元),被移送人甲 ○○,再於108 年6 月9 日凌晨0 時54分許,在「波米KTV 」內,縱容少年吳○慈(90年12月生)與友人聚集於內,未 即時通報警方,為警執行臨檢查獲,因認有再次縱容少年於 深夜聚集於公共遊樂場所,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之行為, 爰依法移送裁處。
二、按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 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1 萬5,000 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 勒令歇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條定有明文,且同法第9 條 規定:「本法所稱深夜,係指凌晨零時至五時而言」,據此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依法應於每日凌晨零時 前,勸導兒童及少年離開該公共遊樂場所返家休息,以維護 兒童、少年之身心健康及安全,如有兒童或少年不聽勸導離 去者,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即應於凌晨零時後立



刻報告警察機關處理。
三、經查:
㈠被移送人乙○○為前述「波米KTV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 ,被移送人甲○○則為現場管理人,員警於108 年6 月9 日 凌晨0 時54分許,執行臨檢勤務,發現少年吳○慈在其內與 友人聚集唱歌消費,而被移送人乙○○、甲○○並未通報警 察機關等情,且被移送人前於108 年6 月2 日凌晨0 時11分 許,因縱容4 名兒童與家人在波米KTV 內消費(下稱前案) ,經移送機關裁處罰緩5,000 元等情,為被移送人乙○○、 甲○○於警詢坦白承認,且經本案少年吳○慈、證人即前案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洪雪娥林文中洪翠苓於警詢證述明確 ,復有全家樂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現場照片、處分書、 臨檢紀錄表在卷可參,至為明確,而堪認定。
㈡被移送人乙○○、甲○○雖均辯稱:我們會主動告知來客未 成年人不得滯留店內,且有員工至包廂察看,並勸導少年吳 ○慈離開,但少年離去後,又偷跑回包廂唱歌等語。然查: 少年吳○慈於警詢中陳述,其與同事共6 人於108 年6 月8 日晚間10時30分許前往波米KTV 唱歌消費,預計消費至108 年6 月9 日凌晨1 時0 分離開,其在108 年6 月9 日凌晨0 時許,並沒有聽到波米KTV 業者有說未滿18歲的消費者須在 午夜0 時離開等語,由卷內資料看來,少年吳○慈僅是前往 唱歌消費之一般消費者,與被移送人乙○○、甲○○並不認 識、亦無仇怨,應無構陷之理,是其證言,應屬可信。據此 ,被移送人乙○○、甲○○確有於深夜縱容少年於公共遊戲 場所聚集,而未通報警察機關之事實,足堪認定,又被移送 人2 人於108 年6 月2 日違反同一規定後之7 日即再犯本案 ,有依上開規定加以處罰之必要。
㈢爰審酌本案深夜聚集之少年僅有1 人,年齡也將近成年,少 年已有相當的自我照護能力,且少年與友人聚集在內僅是一 般唱歌消費,並無其他不法、失序情狀,被移送人乙○○、 甲○○違反情節尚屬輕微,另考量本案經營規模不大、被移 送人乙○○、甲○○並無多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前科、被 移送人乙○○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開設本案KTV ,參與 程度較高、被移送人甲○○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其為現 場管理人,參與程度較低等一切情狀,分別裁處如主文所示 之罰鍰,且就被移送人乙○○部分,併依法處停止營業2 日 。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46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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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