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健治 寄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力行、謝清江、
梁公偉、孫振耀、金聯舫、吳重雨、張秉衡及湯明哲間請求召開
股東會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5日所為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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