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股東會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16號
PTDV,108,訴,516,2019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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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健治  寄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力行謝清江
梁公偉孫振耀金聯舫吳重雨張秉衡湯明哲間請求召開
股東會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5日所為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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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