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48號
PTDV,108,補,448,2019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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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告 李朝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任開華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二、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於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
  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
  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三、本件原告主張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1059號強制執行事件所
  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9 被告即債權人取得本金超過新臺
  幣(下同)3,381,428 元及利息之部分應全數剔除,不得列
  入分配。經查,前開分配表中次序9 被告所受分配之金額為
  新臺幣500 萬元,從而,本件原告主張其因變更分配表,致
  被告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1,618,572 元(計算式
  :500 萬-3,381,428 =1,618,572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即核定為1,618,5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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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