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42號
PTDV,108,補,442,201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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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2號
原   告 唐開麟 

      汪偉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被   告 黃仁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及第77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屏
東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
告及其他共有人,並請求被告返還占用土地之不當得利,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00,270 元(計算式:5400
×500.05=0000000 ;原告請求金錢給付部分係附帶請求,不併
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
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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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