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蔡盡龍 代 理 人 蘇琬婷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蔡盡龍准予復權。 理 由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 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 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6 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8 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6 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 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諸前揭說明,其向本院 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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