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8年度,22號
PTDV,108,消債聲,22,2019080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蔡盡龍 

代 理 人 蘇琬婷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蔡盡龍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 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 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6 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8 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6 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 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諸前揭說明,其向本院 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