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8年度,142號
PTDV,108,家救,142,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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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周煥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
  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案之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或清
  寒證明、低收入證明等其他足以釋明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之文件,以供法院審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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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