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1033號
PTDV,108,司繼,1033,201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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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033號
聲 明 人 林沛溱即林宏珍

      李冠瑋即李雨軒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林沛溱即林宏珍李冠瑋即李雨軒係被繼承人李子清
  即李明勲(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屏東市海豐39號)之配
  偶、子女,均為承人。被繼承人於108 年6 月15日死亡,聲
  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李子清李明勲之遺產
  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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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