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033號
聲 明 人 林沛溱即林宏珍
李冠瑋即李雨軒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林沛溱即林宏珍、李冠瑋即李雨軒係被繼承人李子清
即李明勲(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屏東市海豐39號)之配
偶、子女,均為承人。被繼承人於108 年6 月15日死亡,聲
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李子清即李明勲之遺產
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