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620號
PTDV,108,司票,620,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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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陳琪鈞 
上列聲請人與陳琪楊陳誼郡張竣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聲請之附表,包含發票日、金額、到期日、利息
  起算日、本票號碼等(填寫於附件之附表中),並確認本件
  是否不請求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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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