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20號聲 請 人 陳琪鈞 上列聲請人與陳琪楊、陳誼郡、張竣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正本件聲請之附表,包含發票日、金額、到期日、利息 起算日、本票號碼等(填寫於附件之附表中),並確認本件 是否不請求利息。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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