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579號
PTDV,108,司票,579,2019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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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簡詠翰 
上列聲請人與劉俊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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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