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456號
PTDV,108,司票,456,2019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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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傅貴泰 
相 對 人 陳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1日裁定命於送達7 日內提出釋明系爭本票(票據號 碼:CH381574)1 紙之提示日。該裁定於108 年7 月2 日送 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迄今 逾期仍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提法條 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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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