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簡正杉
相 對 人 鄭宇倫
鄭中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鄭達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鄭宇倫之債權,經設定登記 如下之抵押權:
㈠登記日期:民國106 年12月12日。
㈡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㈢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 ㈣擔保債權確定日期:136 年12月7 日。
㈤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 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 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 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 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㈥清償日期: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㈦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㈧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㈨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㈩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⒈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⒉保全抵押物 之費用。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⒋因辦理債務 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⒌ 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 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鄭宇倫,債務額比例全部。三、嗣相對人即債務人鄭宇倫以第三人鄭達仁為一般保證人向聲 請人借款1,000,000 元,借款期間為106 年12月12日起至11
6 年12月12日止,按月繳納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 。又於107 年10月29日變更還款方式,變更為相對人即債務 人鄭宇倫自107 年8 月12日起至108 年2 月12日止,予以寬 限期僅繳納利息,之後剩餘本金,按月平均攤還。詎相對人 即債務人鄭宇倫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934,797 元及自108 年5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暨自108 年6 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而第三人鄭達仁業 於106 年12月31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民國107 年 2 月13日因繼承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鄭宇倫、鄭中翰,依法對 於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動用 / 繳款紀錄查詢、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貸放主檔資料查詢、授信條件變更契約書、 土地及建物謄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 通知相對人鄭宇倫、鄭中翰於收受該通知後5 日內,就本件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其等於收受該 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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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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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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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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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內埔鄉 │中勝│ │424 │ │0 │0 │61.42 │全部 │所有權人:鄭宇倫、鄭中│
│ │ │ │ │ │ │ │ │ │ │ │翰,權利範圍各2 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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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縣│內埔鄉 │中勝│ │424-1 │ │0 │0 │14.68 │全部 │所有權人:鄭宇倫、鄭中│
│ │ │ │ │ │ │ │ │ │ │ │翰,權利範圍各2 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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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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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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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94 │龍美路50號 │中勝段424、424│加強磚造、│一層32.63、二層40.44、│ │全部│所有權人:鄭宇倫│
│ │ │ │-1地號 │二層樓房 │騎樓6.61,總面積79.68 │ │ │、鄭中翰,權利範│
│ │ │ │ │ │ │ │ │圍各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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