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69號聲 請 人 李明祺 上列聲請人與陳永倫即陳瑞田、陳珮珊、鄭价展、鄭景裕、力桂春、柯秋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陳永倫即陳瑞田、陳珮珊、鄭价展、鄭景裕、 力桂春、柯秋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二、請提出屏東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三、請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人(僅需將不動產所有人列為相對人 即可),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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