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69號
PTDV,108,司拍,169,2019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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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李明祺 
上列聲請人與陳永倫即陳瑞田陳珮珊鄭价展鄭景裕、力桂
春、柯秋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永倫即陳瑞田陳珮珊鄭价展鄭景裕
  力桂春柯秋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屏東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三、請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人(僅需將不動產所有人列為相對人
  即可),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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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