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舒云 上列聲請人與有限責任屏東縣綠太陽農產運銷合作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有限責任屏東縣綠太陽農產運銷合作社之法人登記資 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原法定代理 人朱姿螢之任期已於民國108年6月5日屆滿。)。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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