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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更一字,108年度,2號
PTDV,108,司促更一,2,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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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舒云 



上列聲請人與有限責任屏東縣綠太陽農產運銷合作社間請求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有限責任屏東縣綠太陽農產運銷合作社之法人登記資
  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原法定代理
  人朱姿螢之任期已於民國108年6月5日屆滿。)。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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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