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724號
PTDV,108,司促,9724,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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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7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孫裕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伍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孫裕焱於民國106 年3 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200,000 元,約定自106 年3 月13日起至109 年3 月
  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 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
  8 年8 月20日止累計91,753元未給付,其中85,150元為本金
  ;5,898 元為利息;705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108年度司促字第9724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孫裕焱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06%│
│  │85,150元│     │8 月21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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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