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63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楊靜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捌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仟伍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
臺幣參仟捌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五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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