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40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宸甄即張春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壹仟壹佰玖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宸甄即張春美於民國93年8 月12日起陸續向聲請
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
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
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
臺幣731,190 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9409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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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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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399,407元 │張宸甄即張│自民國94年7 │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20 │
│ │ │春美 │月16日起 │8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1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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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91,600元 │張宸甄即張│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春美 │7 月22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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