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288號
PTDV,108,司促,9288,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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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28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常文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故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陳常文是於民國92年9 月12日與原告訂立現金卡借款
  契約,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雙方約定於93
  年9 月11日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遲延履行時,
  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壹條第3
  款可稽。
㈢、相對人陳常文是於92年9 月16日邀約陳連金為連帶保證人與
  原告訂立消費性貸款契約,向聲請人借款6 萬元,雙方約定
  於95年9 月16日清償,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立有消費
  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㈣、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⑴94年2 月14日、⑵94年2 月
  15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
  未清償。依約定書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
  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
  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規定自明。是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連金發支付命令事件,惟查債務人陳連金於民國105 年5
  月15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
  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108年度司促字第9288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常文是 │自民國94年2 │至民國104 年│年息20%    │
│  │35,545元│     │月15日起  │8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    │     │9 月1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陳常文是 │自民國94年2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    │
│  │35,633元│     │月1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 │陳常文是 │自民國94年3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35,633元│     │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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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