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28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鄭文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故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於民國92年9 月10日與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現金卡借
款契約,向聲請人即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約定於93年
9 月9 日清償。借款期間屆至,而立約雙方對本借款約定書
之內容無書面異議時,本約定書即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
,不另換約,其後亦同。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遲延履
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壹
條第三款可稽。
㈢、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94年7 月19日後,即未再清償
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
壹條第8 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
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9283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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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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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鄭文銘 │自民國94年7 │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20 │
│ │29,465元│ │月20日起 │8 月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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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9 │
│ │ │ │9 月1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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