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283號
PTDV,108,司促,9283,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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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28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鄭文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故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於民國92年9 月10日與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現金卡借
  款契約,向聲請人即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約定於93年
  9 月9 日清償。借款期間屆至,而立約雙方對本借款約定書
  之內容無書面異議時,本約定書即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
  ,不另換約,其後亦同。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遲延履
  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壹
  條第三款可稽。
㈢、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94年7 月19日後,即未再清償
  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
  壹條第8 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
  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9283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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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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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鄭文銘  │自民國94年7 │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20  │
│  │29,465元│     │月20日起  │8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9 │
│  │    │     │9 月1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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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