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1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王伯倫
王早見
劉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壹佰捌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伯倫於民國97年間邀同債務人王早見及劉淑惠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萬
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
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9 筆,合計471,647 元。自申請貸
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
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
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
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
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
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 108 年8 月2 日) 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
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㈡、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
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
個月( 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詎債務人王伯倫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
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欄所載之
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
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王早見及劉淑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9151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王早見、王伯│自民國108 年│至民國108 年│年息百分之1.15│
│ │434,180元 │倫、劉淑惠 │1 月7 日起 │8 月1 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 │ │8 月2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王早見、王伯│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434,180元 │倫、劉淑惠 │2 月8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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