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151號
PTDV,108,司促,9151,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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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1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王伯倫 

      王早見 

      劉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壹佰捌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伯倫於民國97年間邀同債務人王早見劉淑惠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萬
  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
  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9 筆,合計471,647 元。自申請貸
  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
  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
  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
  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
  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
  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 108 年8 月2 日) 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
  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㈡、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
  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
  個月( 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詎債務人王伯倫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
  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欄所載之
  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
  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王早見劉淑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9151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王早見、王伯│自民國108 年│至民國108 年│年息百分之1.15│
│  │434,180元 │倫、劉淑惠 │1 月7 日起 │8 月1 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     │      │8 月2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王早見、王伯│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434,180元 │倫、劉淑惠 │2 月8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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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