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97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宋念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柒佰肆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宋念華於民國107 年10月16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
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
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
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㈠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49,9
38元。㈡依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
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⑴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804 元
。⑵延滯期間利息:自108 年4 月11日起以本金49,938元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㈢
帳務管理費用:0 元(契約書第四條)。詎債務人自108 年
4 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
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
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8979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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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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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宋念華 │自民國108年4│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49,938元│ │月11日起 │ │20計算延遲利息│
│ │ │ │ │ │,最高連續收取│
│ │ │ │ │ │期數為9 期,另│
│ │ │ │ │ │自第10期起,按│
│ │ │ │ │ │年息百分之13.9│
│ │ │ │ │ │9 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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