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8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嘉靜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曾天臣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或自「民國108年8月1日」起。
二、請提出催告信函之收件回執影本。
三、陳報債務人還款情形?其係自何時有逾期還款之情形(據聲
請狀所附之存摺影本所載,債務人按期還款至108 年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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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