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77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鍾正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貳佰肆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肆仟柒佰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八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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