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672號
PTDV,108,司促,8672,2019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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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67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黃金凱即黃雲雍之繼承人


      黃陳愛珠即黃雲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壹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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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