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632號
PTDV,108,司促,8632,2019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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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6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曾米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捌佰參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曾米啦於民國93年8 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6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
  93年8 月31日起至95年8 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
  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
  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108 年7 月1 日止累計176,984 元未給付,
  其中52,572元為本金;124,412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
  息。
㈡、債務人曾米啦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108 年7 月1 日止累計118,849 元未給付,其
  中32,112元為消費款;82,872元為循環利息;3,865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108年度司促字第8632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曾米啦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2,572元│     │7 月2 日起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曾米啦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2,112元│     │7 月2日起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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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