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6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曾米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捌佰參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曾米啦於民國93年8 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6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
93年8 月31日起至95年8 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
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
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108 年7 月1 日止累計176,984 元未給付,
其中52,572元為本金;124,412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
息。
㈡、債務人曾米啦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108 年7 月1 日止累計118,849 元未給付,其
中32,112元為消費款;82,872元為循環利息;3,865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108年度司促字第8632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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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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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曾米啦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2,572元│ │7 月2 日起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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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 │曾米啦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2,112元│ │7 月2日起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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