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59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 自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 自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應陳明本件債務人姓名為「 」自泉或「 」自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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