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591號
PTDV,108,司促,8591,2019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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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5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 自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 自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應陳明本件債務人姓名為「 」自泉或「 」自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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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