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56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曾明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肆佰壹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曾明月於民國105 年6 月3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8 年4 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108 年7 月8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
(下同)2,049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 元。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3.5 %加上100 元計算);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
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
金額乘以1.5 %計算;㈤掛失手續費:每卡200 元;㈥調閱
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
100 元;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㈡、緣相對人曾明月於107 年4 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8 年7 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8 年7 月8 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25元
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759 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
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
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月付金
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
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8567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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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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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54,772元 │曾明月 │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7 月9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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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44,505元 │曾明月 │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99│
│ │ │ │7 月9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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