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4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顏子欽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寶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陳俊霖間請求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債務人之名稱「寶仕國際貿有限公司」有誤
,應為「寶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
二、請陳明對債務人陳俊霖請求之依據,是否其為背書人,如係
背書人,應提出本件聲請支票(票據號碼:AH0000000 、AH
0000000 、AH0000000 、AH0000000 )四紙之背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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