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278號
PTDV,108,司促,8278,2019082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2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廣榮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榮彬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琮淞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支票(票據號碼:KB0000000 、KB0000000
  、KB0000000 )三紙之退票理由單。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1/1頁


參考資料
琮淞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榮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