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2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廣榮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榮彬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琮淞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支票(票據號碼:KB0000000 、KB0000000
、KB0000000 )三紙之退票理由單。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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