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916號
PTDV,108,司促,7916,20190830,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91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郭蕙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參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以每月
  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
  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郭蕙萍於民國94年7 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
  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95年8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6,637元
  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84,620元、已到期之利息1,417 元及
  違約金600 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
  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84,620元自95
  年9 月25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
  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9 月25日起至民國100 年3 月31日
  止,以每月600 元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100 年4 月1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300 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收取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收取500 元之違約
  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