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91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郭蕙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參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以每月
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
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郭蕙萍於民國94年7 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
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95年8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6,637元
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84,620元、已到期之利息1,417 元及
違約金600 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
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84,620元自95
年9 月25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
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9 月25日起至民國100 年3 月31日
止,以每月600 元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100 年4 月1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300 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收取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收取500 元之違約
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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