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87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世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陽光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間債權讓與之登報公告。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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