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787號
PTDV,108,司促,6787,2019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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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戴英花 
上列聲請人與戴彥豪戴清華陳菊蘭戴英文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將請求標的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下同)539,855 元,及其中444,900 元部分,自
  民國108 年5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6 計算
  利息,暨自108 年6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
  之30計算之違約金,並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 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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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