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戴英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育涵、雷淑靜、雷菀𨛯及雷心業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債務人雷菀之姓名應為「雷菀𨛯」。
二、依據聲請人民國108 年8 月2 日所提出之放款應收利息試算
表,請確認本件請求聲明是否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487,310 元,及其中新臺幣469,000 元部分,自
民國108 年7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2 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08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息百分之3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如是,請具狀更正本件聲明如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