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7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游佳蓉
債 務 人 黃富江
黃福榮
黃思萍
一、債務人黃富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零參佰捌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
對債務人黃富江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福
榮、黃思萍於繼承被繼承人許采鳳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
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
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
,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
付約定利息。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車輛貸款契約書第四條
第1.項約定、第五條第1.項約定,本貸款利息計算方式如下
:固定利率,按年利率2 ﹪計算,甲方未依約還本或付息,
本貸款之利息改按法定年利率5 ﹪計算;甲方遲延還本或付
息時,願自遲延日起,照應還本金額,依年利率5%按日計付
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依前開利率最高連續計付九期,自
第十期後回復依原貸款利率計付,則債權人請求約定利息併
請求遲延利息,與上開說明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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