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8年度,4號
PTDV,108,勞執,4,2019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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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筵盛 
代 理 人 歐陽志宏律師
相 對 人 勃德環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厲復中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
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沅虹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姚又仁」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勃德環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厲復中」。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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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沅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勃德環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