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天富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鄭裕民
郭進忠
莊勝雄
陳思廷
張晁瑋
楊詠婷
儲 君
曹儒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
國108 年6 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2,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