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39號
PTDV,107,訴,439,20190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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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天富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鄭裕民 
      郭進忠 
      莊勝雄 
      陳思廷 
      張晁瑋 
      楊詠婷 
      儲 君 
      曹儒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
國108 年6 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2,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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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