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7年度,50號
PTDV,107,家繼訴,50,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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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0號
原   告 傅麗媛  
訴訟代理人 余易儒 
被   告 傅麗嬌  
      傅繼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賢英 
被   告 傅麗蘭  
      劉傅麗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涂賢文 
被   告 傅麗香  
      傅麗珠  
      傅繼餘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鍾花麗 
被   告 傅雪詩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傅雪如  
被   告 傅龍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傅文材之遺產應予分割,分割方式如附表一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傅文材於民國95年6 月19日死亡,兩造 為傅文材之全體繼承人(每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而傅 文材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因兩造無 法達成分割之協議,原告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 爭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
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 條第2 項定有 明文。又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 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



求分割」,依同法第829 條及第830 條第1 項規定觀之,自 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 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 條所 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 旨。是以,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 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 於分割遺產之方法(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 號、93年 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傅文材於上揭時間死亡,遺有系爭遺 產,兩造為傅文材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情 ,業據原告提出傅文材之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 產稅核定通知書、兩造及傅文材之戶籍謄本、系爭遺產之土 地登記謄本、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107 年課稅明細表等 資料附卷可參,且經本院核閱無誤,另被告等人就原告上揭 主張,均未表示爭執,是原告上揭主張之事實,應堪採信。 查兩造為傅文材之全體繼承人,兩造亦無不得分割之協議, 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原告訴請分割遺產,自屬有據。而就 遺產分割方式部分,原告請求依如附表二所示之兩造應繼分 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或依應繼分比例分配等語,本院認為 此分割方式可將兩造因繼承而成立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亦 符合公平原則,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附表一、被繼承人傅文材之遺產
┌──┬────────────┬───────────┐
│編號│傅文材之遺產內容 │分割方式 │
├──┼────────────┼───────────┤
│1 │㈠坐落屏東縣○○鄉○○段│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
│ │ 0000-0000 地號土地 │比例分別共有 │
│ │㈡面積:96平方公尺 │ │
│ │㈢權利範圍:全部 │ │
├──┼────────────┼───────────┤




│2 │㈠坐落屏東縣○○鄉○○段│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
│ │ 0000-0000地號土地 │比例分別共有 │
│ │㈡面積:98.01平方公尺 │ │
│ │㈢權利範圍:全部 │ │
├──┼────────────┼───────────┤
│3 │㈠坐落屏東縣○○鄉○○段│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
│ │ 0000-0000地號土地 │比例分別共有 │
│ │㈡面積:305.22平方公尺 │ │
│ │㈢權利範圍:283745分之 │ │
│ │ 228865 │ │
├──┼────────────┼───────────┤
│4 │㈠坐落屏東縣○○鄉○○段│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
│ │ 0000-000地號土地 │比例分別共有 │
│ │㈡面積:103.91平方公尺 │ │
│ │㈢權利範圍:283745分之 │ │
│ │ 228865 │ │
├──┼────────────┼───────────┤
│5 │㈠坐落屏東縣○○鄉○○段│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
│ │ 0000-0000地號土地 │比例分別共有 │
│ │㈡面積:9.22平方公尺 │ │
│ │㈢權利範圍:全部 │ │
├──┼────────────┼───────────┤
│6 │㈠坐落屏東縣○○鄉○○段│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
│ │ 0000-0000地號土地 │比例分別共有 │
│ │㈡面積:45.5平方公尺 │ │
│ │㈢權利範圍283745分之 │ │
│ │ 228865 │ │
├──┼────────────┼───────────┤
│7 │㈠坐落屏東縣○○鄉○○段│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
│ │ 0000-0000地號土地 │比例分別共有 │
│ │㈡面積:766.4 平方公尺 │ │
│ │㈢權利範圍:4分之1 │ │
├──┼────────────┼───────────┤
│8 │㈠門牌號碼:屏東縣○○鄉│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
│ │ ○○村○○路00號房屋(│比例分別共有 │
│ │ 未保存登記建物) │ │
│ │㈡總面積:140.8平方公尺 │ │
│ │㈢權利範圍:全部 │ │
├──┼────────────┼───────────┤
│9 │○○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




│ │股票189股 │比例分配 │
│ │ │ │
└──┴────────────┴───────────┘ 附表二:
┌──┬─────┬─────────────┐ │編號│繼承人 │應繼分 │
├──┼─────┼─────────────┤
│1 │傅麗媛 │1/9 │
├──┼─────┼─────────────┤
│2 │傅麗嬌 │1/9 │
├──┼─────┼─────────────┤
│3 │傅繼雍 │1/9 │
├──┼─────┼─────────────┤
│4 │傅麗蘭 │1/9 │
├──┼─────┼─────────────┤
│5 │劉傅麗君 │1/9 │
├──┼─────┼─────────────┤
│6 │傅麗香 │1/9 │
├──┼─────┼─────────────┤
│7 │傅麗珠 │1/9 │
├──┼─────┼─────────────┤
│8 │傅繼餘 │1/9 │
├──┼─────┼─────────────┤
│9 │傅雪如 │渠3 人為傅承宗(傅文材之子│
│ │傅雪詩 │)之子女,傅承宗已於82年5 │
│ │傅龍光 │月10日死亡,傅雪如傅雪詩
│ │ │、傅龍光為代位繼承人,每人│
│ │ │應繼分均為1/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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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