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678號
PTDV,105,訴,678,20190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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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貴鎮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豐蕣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彥良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湯瑞欽 
      王祥峰 
      涂騰少 
      陳雅雲 
      周世和 
      胡慶淵 
      蘇文祥 
      楊崇德 
      鄭文琇 
      蔡龍生 
      邱雯菁 
      陳誼璟 
      曾瑞娟 
      陳與國 
      林廷生 

      曾玉娟 
      劉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
國108 年6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請求通行
土地面積及其公告現值,為新台幣(下同)275 萬5,300 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
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2,48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婕妤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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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蕣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