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1509號
PTDM,108,簡,1509,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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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5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奇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 年度毒偵字第804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
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08 年度易字第669 號)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鄭奇易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鄭奇易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 7 年12月24日晚間某時(起訴書記載為107 年12月24日23時 至24時間之某時許),在其友人位於屏東縣○○鎮○○路00 0 號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管吸食器內燒烤 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 因鄭奇易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緩護命字第690 號 受保護管束人,需定期向觀護人報到,於107 年12月25日上 午11時44分許,在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接受採尿後,送驗結 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進入人體代謝後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而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且被告於 107 年12月25日在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接受採尿送驗結果, 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進入人體代謝後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 月16日報告編號KH /2019/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足認 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302 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 8 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5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 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522 號判處有 期徒刑6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足認被告經前



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已更犯施用毒品案件, 並經判刑確定,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已 無法收其實效,當無再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必要, 自應依法追訴處罰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4 年度簡字第80 5 號、第906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確定,上開案件 再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2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105 年7 月1 日執行完畢,有前揭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 諸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本院審酌被告再犯本案 與前揭構成累犯案件罪質相同,被告仍不思警惕自身行為 之過錯,足徵其對於刑罰反應力尚屬薄弱,認本案依刑法 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無對於其人身自由限制 過苛之情形,仍應依法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處遇及刑之 執行,猶未能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之鉅,及早謀求脫離 毒害之道,反伺機再犯,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不堅,迄 未能記取教訓,殊為不該,復參酌其所犯施用毒品行為係 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 益,及其犯罪後終能坦承施用毒品犯行之態度,兼衡其自 述學歷、現行工作狀況及家庭生活狀況(詳見本院卷第47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周亞蒨提起公訴,檢察官何克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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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