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87號
PTDM,108,單禁沒,87,2019082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卿瑋(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1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壹點零零零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號)及非制式子彈柒顆,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所列之槍砲係指火砲、肩射武 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 、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 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同條第1 項 第2 款所列之彈藥係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 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非經中央主 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 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5 條亦有明文。據此,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所列之槍砲及同條第1 項 第2 款所列之彈藥自均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定之違禁物, 應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 第1 項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或沒收之。復違禁物未經裁判 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 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三、經查:
㈠被告楊卿瑋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因被告死亡 ,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8307號、 第8350號、第8704號、第90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 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1.011 公克,驗後淨重1.000 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 年10月 3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6223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 可佐,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 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殘留有些微毒品,客觀上無法析離,應 視同毒品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 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之手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 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 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另扣案之子彈10顆,經送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均係非制式子彈,共採樣3 顆試射 ,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08 年1 月8 日刑鑑字第1070097500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 ,足認扣案之手槍1 支及非制式子彈10顆均具有殺傷力,均 屬違禁物無訛。據此,足認前開扣案手槍1 枝係可發射子彈 且具殺傷力之槍砲及未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7 顆,確屬違禁 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是聲請人之 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業經試射 之非制式子彈3 顆,原雖具殺傷力而屬違禁物,然業於鑑定 時經試射而喪失子彈之作用與性質,即不具殺傷力,已非違 禁物,爰不另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正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1/1頁


參考資料